(2013)峰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冯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冯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玉生,工人。被告冯瑞,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冯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