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孟四儿与高志飞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四儿,高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女,系申请执行人孟四儿的妻子。被执行人高志飞,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孟四儿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志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孟四儿与被执行人高志飞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高志飞于和解当日将其占有的彩票投注机返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孟四儿承担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