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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瑞山与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山,林强伟,徐孟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79号原告:李瑞山。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委托代理人:王海鑫。被告:林强伟。被告:徐孟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山与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林强伟、徐孟霞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