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郝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被告高某,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东叶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刘彦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