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看守所,于2012年4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冷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下线张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现在逃)、杨某(已起诉)等人在安阳地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票面金额4284.72万元,涉及782人次,票面利息663.832万元,票面返点538.326万元,实存金额3082.562万元,返还金额223.48万元,集资余额2859.082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冷宏伟辩称:1、董某某没有直接宣传介绍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张某某和董某某的涉案数额不应做为董某某定罪量刑依据;2、被告人董某某离开安阳后,犯罪行为已中止,事后还多次找李秀荣返钱,是犯罪中止;3、被告人董某某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并且能够积极退赃;4、被告人董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为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下线张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现在逃)、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地区,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翔木业公司)非法融资,共吸收782人次,票面金额4284.72万元,票面首付利息663.832万元,票面返点538.326万元,实存金额3082.562万元,二次以上返还金额223.48万元,未兑付金额2859.082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从中获利约27.8万元。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冻结被告人董某某在哈尔滨农行和兴分理处的存款12.383332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出其余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1年3月底4月初,宏翔木业公司李秀荣给我联系让我在安阳找个地方帮助搞民间借贷,我是通过董某某和张某某给宏翔木业公司融资,他们二人融资的钱直接打款给李秀荣了,李秀荣给我好处20万元。我从张某某处得大约6、7万左右,董某某就给我一次好处8000元。2、被害人荣某、付某、西某、陈某、李某、秦某、梁某、宋某、王某、王某甲、刘某、刘某甲、骈某、骈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张某、鲁某、张某甲、赵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卢某、孙某、李某丙、李某丁、芦某、李某戊、晁某、张某乙、赵某甲、元某、周某、王某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丙、冷某、罗某、张某丙、王某丁、卢某甲、郭某、郑某、郝某、郝某甲、杨某、卢某甲、任某、董某、王某戊、李某戊、冯某、许某、姚某、陈某、朱某、王某巳、刘某戊、韩某、张某丁、董某甲、霍某、陈某甲、申某、梁某甲、杨某甲、董某乙、常某甲、李某巳、颜某、柳某甲、李某庚、王某庚、李某辛、韩某甲、薛某甲、陈某乙等614人陈述、宏翔木业公司所开具借据和相关借款合同,证实他们是通过张某某、董某某、杨某在宏翔木业公司存款,当时为他们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据合同,并盖有宏翔木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秀荣的私章,他们有的领到了返点,有的没有领到返点,现在钱都取不出来了。3、同案犯李秀荣供述: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碰到董某某,董某某问到我跑贷款的事,然后介绍说从民间借贷来的快。董某某的下线有董某某、张某某,开始说是给董某某2个点,后来看董某某起的作用不大,就只给了他20万元。4、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1年4月份,我一开始通过阮某某、董某某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公司融资,后来通过董某某融资。我记不清李秀荣给董某某多少个返点了,但是每次给李秀荣转款时,董某某中间抽的返点我就扣下来,之后董某某给我算帐,我把现金给董某某,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5、同案犯杨某供述:我丈夫董某某是董某某介绍为七台河宏翔木业公司融资的,李秀荣提供有借款合同还有收据,我是2011年4月份开始融资的,共有票面金额300多万左右,返点是22.5%,利息6分,我的上线是我丈夫董某某。6、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四方[2012]会鉴字第071号鉴定意见书: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董某某通过下线张某某、董某某、杨某等人以宏翔木业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4284.72万元,涉及782人次,票面利息6,63.832万元,票面返点538.326万元,实存金额3082.562万元,返还金额223.48万元,集资余额(即群众实际损失)2859.082万元。董某某获利合计27.8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凭证、明细表:证明李秀荣向董某某转款20万元。8、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手续:冻结被告人董某某在哈尔滨农行和兴分理处的存款12.383332万元。9、被告人董某某家属退出全部赃款的手续。10、集资户集资手续共17册。11、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董某某2012年4月6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临时羁押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2012年4月23日解回河南省安阳市看守所。12、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1955年10月20日出生。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积极帮助介绍联系集资户,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被告人董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冷宏伟辩称被告人董某某无前科,能积极退赃,为从犯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不应以张某某和董某某的涉案数额为定罪量刑依据,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犯罪中止的理由,与被告人供述、同案犯陈述等证据证实董某某是联系张某某、董某某商定后,由二人具体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冻结扣押的被告人董某某存款12.383332万元,和被害人亲属在本院审理过程退出的其余非法所得共计27.8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宋?子?晶???????????????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董???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