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亮与袁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袁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亮,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袁国良,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袁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