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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选平和田喜平与被执行人杨帆、杨江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平,田喜平,杨帆,杨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杨选平,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田喜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杨帆(又名杨岗盈)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原耀县粮食局下岗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杨江涛(又名杨涛涛)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杨选平和田喜平与杨帆、杨江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铜中行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帆、杨江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杨选平和田喜平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343.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于2011年1月15日向杨江涛、杨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杨选平、田喜平履行支付赔偿款40343.9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5元。但杨帆、杨江涛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杨帆和杨江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杨帆所有的车号为陕B109**号自卸货车被本院依法查封,该车尚在拍卖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耀执字第00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行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2年9月3日杨选平、田喜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343.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9月3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9月3日向杨江涛、杨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杨选平、田喜平履行支付赔偿款40343.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5元。杨帆自觉支付赔偿款10000元。杨江涛支付赔偿款2000元。2012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2)耀执恢字第00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40343.9元标的额中的12000元的执行。201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杨选平、田喜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1日向杨江涛、杨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杨选平、田喜平支付赔偿款28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5元。经区政府特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向本案司法救助20000元,杨帆支付赔偿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峰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