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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宋海霞与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霞,自然尔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宋海霞,女,1964年8月5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自然尔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苏凤,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宋海霞申请执行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已按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继霞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