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车文存与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文存,张金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车文存,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张金亮,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文存与被告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文存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文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文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