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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车文存与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文存,张金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车文存,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张金亮,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文存与被告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文存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文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文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