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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恒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新恒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芜湖市新恒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玉云,董事长。被告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汪为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新恒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虽然约定了管辖,但被告对此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紫金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