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彭明德、李建新等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无业。199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蒲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6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0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1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农民。2005年6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1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4日,丁文星(另案处理)提议去客车上实施扒窃,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及吴某甲、邱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均同意,并商定“谁容易下手就先下手”,其他人帮忙遮挡,得手后共同分赃。同日17时40分许,上述六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坐上慈溪至宁波的中巴车,途中趁车内拥挤,被告人彭某甲从被害人杨某外衣口袋内窃得黑色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元、银行卡数张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小纸条一张等)。后六人马上下车,分别到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另在慈客隆超市刷卡消费人民币约15000元购买黄金项链一条及吊坠一个,共取得所盗银行卡内人民币82000余元。事后,六人共分赃款,其中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各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对账单、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卢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