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孟传仙与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传仙,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孟传仙。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蒋良荣。被告: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忠。被告: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传仙诉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传仙撤回对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