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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孟传仙与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传仙,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孟传仙。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蒋良荣。被告: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忠。被告: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传仙诉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传仙撤回对被告蒋良荣、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