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二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佟海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朱永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朱永刚,佟海亮,张加奎,刘学军,李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代表人张建广。委托代理人齐艳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刚,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海亮,女,满族,1988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葛淑艳,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勾晓东,唐山市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奎,男,汉族,1976年2月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军,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君,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代表人单维红。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朱永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刘学军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乐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钟庄左转时,与被告朱永刚驾驶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轿车乘车人佟海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学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永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佟海亮无责任。原告先后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二次计35天。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肩锋骨折,右肩部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8月3日,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12)临鉴字第0473号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GB18667-2002标准,4、8、10、f,评定为捌级伤残。右肱骨头需人工假体置换。”2012年9月18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2)临鉴第3725号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右肱骨头需行人工假体肱骨头置换,按当前标准,国产肱骨头假体置换手术费约为伍万元,十至十五年更换一次。”此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损失:1.医疗费309423.74元(住院费42329.25元,门诊检查、治疗、化疗等费用13182.29元,自购药开支3912.20元,右肱骨头人工假体置换费用25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按每天补助20元,住院35天计算);3.营养费700元(按住院期间每天补助20元,住院35天计算);4.误工费21690元(按河北省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自2011年5月28日受伤住院,至2012年8月3日评残前一日,合计误工434天);5.护理费5833元(护理人吉海云系原告嫂子,按其月平均工资5000元,住院护理35天计算);6.交通费3000元(根据住院、复查及交通费票据等情况确定);7.残疾赔偿金109752元(按河北省城镇居民2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8级伤残,计算20年的30%;8.鉴定费2216元(凭票据),合计人民币453314.74元。另查明,被告刘学军驾驶的冀B×××××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加奎,刘学军为其雇佣的司机。冀B×××××重型自卸货车于2010年9月20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三者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为不计免赔保险。被告朱永刚驾驶的冀B×××××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君,该车于2011年1月25日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座,保险期间为2011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为不计免赔保险。再查明,原告佟海亮登记住所地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水景花苑小区,为城镇居民。被告张加奎为原告体海亮垫付医疗费用41052.95元(含原告在交警队支取押金2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有据,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事故车辆BG645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事故主要责任方刘学军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次要责任方朱永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刘学军所驾车辆同时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朱永刚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上述二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所承保险种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朱永刚作为驾驶员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原告无偿同乘而减轻其责任,其以“好意同乘”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法医鉴定意见,确定原告右肱骨头人工假体置换费用为25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营养费根据医嘱确定住院期间每天补助20元。鉴定费用属查明原告身体受损情况所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被告张加奎对其为原告所垫付的2000元专家会诊费,表示同意承担,属自认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部分自购药无病历、诊断证明或医生处方相佐证,其费用不予认定。冀B×××××号轿车所有人李国君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佟海亮损失人民币363820.32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243820.32元[(468314.74元-120000元)x70%]);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佟海亮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张加奎赔偿原告佟海亮专家会诊费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朱永刚赔偿原告佟海亮损失人民币94494.42元[(468314.74元-120000元)x30%-10000元];五、原告佟海亮返还被告张加奎垫付款人民币41052.95元;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42元,由被告张加奎负担1850元、被告朱永刚负担792元。判后,朱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朱永刚上诉理由:包括被上诉人佟海亮在内的4位车内人员,与上诉人是朋友和同事,因为上诉人认识路,所以让上诉人开车。因此其余车上人员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护理费证据不足,交通费过高,右肱骨头人工假体置换费用25万元没有依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护理费证据不足,没有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佐证;交通费过高,营养费没有依据,外购药品与本次事故无关,右肱骨头假体置换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的伤没有达到肩关节完全伤势功能的程度,原审认定捌级伤残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佟海亮答辩称:上诉人朱永刚并不能证明发生本次事故与其所谓的“好意同乘”有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没有提供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确保行车安全的法定义务,才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关于护理费,我方提供了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工资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些足以认定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交通费不存在过高的情况,被上诉人的实际花费更多;营养费有出院证记载:出院后加强营养,那么住院期间更应当加强营养;外购药品有医院证明是为治疗被上诉人伤情必需的;人工假体置换及八级伤残均有司法医学鉴定书证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结论、医疗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佟海亮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外购药品均有证据证实,属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赔偿项目;关于人工假体置换及捌级伤残有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合法有效。上诉人朱永刚作为肇事司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其承担次要的事故责任,主张其负担1/5的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7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朱永刚负担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