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仙居县佳顺工艺品厂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仙居县佳顺工艺品厂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佳顺工艺品厂。负责人:孔佳佳。委托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佳顺工艺品厂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精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项 炯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