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思某与被告高某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某,高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225号原告思某。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高某。原告思某与被告高某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思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婷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