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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