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