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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国龙、张周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周兵,陈国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周兵。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肖坤。原审被告人陈国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2日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龙、张周兵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国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张周兵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国龙、张周兵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原审被告人张周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周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周兵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周兵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培红审 判 员 陈吉林审 判 员 陈 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礼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