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继中申请执行郭永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中,郭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马继中,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郭永富,又名郭小四,男,40岁,汉族,现住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郭永富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3年1月25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永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