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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初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东磊诉李艳、范建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磊,李艳,范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沈民初字第1539-1号原告王东磊,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女,住安徽省。被告范建华,男,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磊诉被告李艳、范建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1516.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6.5元,由原告王东磊负担。审 判 长  韩 非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