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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夏伟与LEECHONGWOOK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LEECHONGWOOK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夏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富,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EECHONGWOOK,男,韩国居民。委托代理人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晴,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夏伟诉被告LEECHONGWOOK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