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陆某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吕某某,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晓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结婚,于2001年10月生男孩陆某甲,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自2012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30日结婚,2001年10月生男孩陆某甲。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晓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