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福与被执行人韩╳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X福,韩X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廖X福,男被执行人韩X庆,男申请执行人廖X福与被执行人韩X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韩X庆赔偿申请执行人廖X福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钦民一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富审 判 员 黄X红代理审判员 李X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X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