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叶某,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阳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因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