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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叶某,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阳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因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