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贺锋与年卫生健康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锋,年卫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贺锋,男,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年卫生,男,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锋与被告年卫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