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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贺锋与年卫生健康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锋,年卫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贺锋,男,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年卫生,男,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锋与被告年卫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