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邓延赟与延安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延赟,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邓延赟,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卢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邓延赟诉被告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延赟于2013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延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延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元,原告预交6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385元。审 判 长 郭维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