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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付增光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