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付增光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