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雪峰。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委托代理人曹园林。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毅。委托代理人戴灿石。委托代理人叶丰。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异议。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鲍江云;被告委托代理人叶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负责施工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二阶段土建三标工程,因无生产沥青混凝土机械设备和专业人员,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特委托原告生产、施工,并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委托合同。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于2011年4月15日完成委托工程施工。嗣后经丈量,原被告双方签具工程量确认书两份,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合同及工程量确认书的约定,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二阶段土建三标工程总工程款为835478元。扣除已付款3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85478元,且已过合同约定履行期,按合同第八项第8条,应向原告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5478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1年6月16日始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2年8月15日止,计203900元)。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总工程款经双方核对是正确的。但是2012年4月9日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10万元,现在总欠款是385478元。违约金要重新计算,且每月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土建施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共四页),证明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二阶段土建施工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2、委托生产、施工沥青混凝土合同书一份(共二页),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委托生产、施工沥青混凝土合同,对合同单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3、工程量确认书两份(共两页),证明了原告施工的实际工程量(8702.9平米)及工程施工完毕时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的确有1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了原告,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547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85478元未付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虽原、被告的合同书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滞纳金,但其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3854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45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69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