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陈建相、潘丐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陈建相,潘丐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红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陈建相。被告:潘丐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与被告陈建相、潘丐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红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李红星负担。审判员 李远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