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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陈建相、潘丐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陈建相,潘丐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红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陈建相。被告:潘丐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与被告陈建相、潘丐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红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李红星负担。审判员  李远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