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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与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井下油田濮东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庚来,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海,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波,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龙,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原告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诉被告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