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与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井下油田濮东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庚来,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海,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波,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龙,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原告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诉被告井下油田濮东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庚来、张怀海、张怀波、张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