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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娄群玲,濮阳子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振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