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娄群玲,濮阳子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振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