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连城,磐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高清林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