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连城,磐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高清林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