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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3-2-24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兴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兴,卞晓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被告:赵兴。被告:卞晓青,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兴、卞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兴、卞晓青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青青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兴、卞晓青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