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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高雅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志斌、江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高雅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黄志斌,江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无锡市高雅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南长区苏锡路88号。负责人:高绪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友、程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斌。被告:江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恒安西路。法定代表人:郑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方贵,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高大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遵德。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东路客运东站。负责人:熊笃福,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负责人:王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陈晨,司红勤,公司员工。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5层及1楼东西两侧。负责人:胡良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礼菊,肖小平,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高雅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斌、江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车受损,因该起交通事故提起的多起案件均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且部分案件尚未审结,同时原告向我院起诉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我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审理,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