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范亮明、黎禄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亮明,黎禄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范亮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黎禄泉,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范亮明与黎禄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黎禄泉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许星芬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