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子洲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子洲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