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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子洲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子洲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