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中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许雅峰与杨金保、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雅峰,杨金保,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中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许雅峰。被执行人杨金保。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受理的许雅峰申请执行杨金保、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辰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