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游燕、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姚小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燕,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姚小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游燕。委托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伟胜。委托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翁,970年11月10日,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后天畈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燕与被告永康市喜来门工贸有限公司、姚小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燕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游燕负担。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