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福东、林秀娟等与李燕飞、黄志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东,林秀娟,李燕飞,黄志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03月18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明聪2013年03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5号原告林福东,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林秀娟,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燕飞,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告黄志才,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8号龙兴大厦二、三、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东、林秀娟诉被告李燕飞、黄志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东、林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6.5元。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邓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