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浙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拟稿:打印:校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荣。委托代理人:李金良。被告:浙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云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