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友春与陈川、屠世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春,陈川,屠世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叶友春。被告:陈川。被告:屠世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三楼310、312室。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友春诉被告陈川、屠世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友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叶友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