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刘汉国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