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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刘汉国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