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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毕振龙、毕振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岩。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振龙。被告毕振焘。被告孙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3年3月1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对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