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毕振龙、毕振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岩。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振龙。被告毕振焘。被告孙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3年3月1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对被告毕振龙、毕振焘、孙吉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