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一平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平,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739号原告:王一平。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平与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一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一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一平负担。审判员 施得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