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