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张贵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贵虎。本院在审理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