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士、范晓鹏,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冉麦礼、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宝士、范晓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为豫PB97**客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责任险450300元。2010年3月12日,投保客车在天津市静海县北外环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与巩文学驾驶的蒙D776**号“五征”牌农用车相撞,造成豫PB97**客车乘客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车辆一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34680元,而被告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仅赔付9000多元,造成不能协商理赔,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保险理赔款346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在合理损失范围内结合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2、原告诉请的损失的70%应该向另外一方主张;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证明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的事实及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的情况;2、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情况;3、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车辆具有合法行驶资格;4、车辆损坏照片及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证明原告车辆经维修支出修理费3468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证明保险公司对第一现场进行了实际勘验,经定损,原告车辆损失为22350元。根据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12日4时50分,巩文学驾驶蒙D776**号“五征”牌农用运输车沿天津市静海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外环交叉口位置时,撞沿东外环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明强驾驶的豫PB97**号“金旅”牌大客车左侧,致双方车损,大客车上乘车人肖建、李金雨、李高产、李治峰当场死亡,巩文学及大客车上乘车人李经付、李东亚、李前来受伤,李经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农用运输车上货物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作出公交静城2010(1911000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巩文学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明强负事故次要责任、肖建、李金雨、李高产、李治峰、李经付、李东亚、李前来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豫PB97**号“金旅”牌大客车经维修,共支出维修费34680元。另查明,豫PB97**号“金旅”牌大客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该公司为豫PB97**号“金旅”牌大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503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止。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46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保险金34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严明审判员 梁绍梅审判员 周英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东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