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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1982年1月5日。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