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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牡执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菏牡执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1)牡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氢氰酸、叔丁胺、氰化钠、甲醛甲酯、硫胺、液氢、TMTM、氢化亚铜、二乙轻等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并责任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氢氰酸、叔丁胺、氰化钠、甲醛甲酯、硫胺、液氢、TMTM、氢化亚铜、二乙轻等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