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生裕与叶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裕,叶华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生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裕诉被告叶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生裕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张生裕负担。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