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生裕与叶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裕,叶华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生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裕诉被告叶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生裕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张生裕负担。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