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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红河谷娱乐城、李瑞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红河谷娱乐城,李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55号原告: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献辉,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市红河谷娱乐城。负责人:杨新一,该店经理。被告:李瑞,女。原告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红河谷娱乐城、李瑞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英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